10月31日,據廈門海滄檢驗檢疫局消息,臺灣地區(qū)“衛(wèi)福部”于10月26日發(fā)布授食字第1051303497號令,修正食品中“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”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五,增修訂14種農藥在85種蔬果及谷類等農產品的殘留留容許量,以及增列薏仁干雜糧類,山蘇、水蓮、過溝菜蕨于小葉菜類,金錢連于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。
檢驗檢疫機構溫馨提醒相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(yè),應及時關注臺灣地區(qū)的法律法規(guī)及有關最新標準要求,以避免在貿易過程中遭受經濟損失。(管根榮 黃琳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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